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民初22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沙***。
诉讼代表人:江苏三法(扬州)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