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恢3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民族巷商业街A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396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控,**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另案执行,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继续强制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2执恢3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提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