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24718号之一
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8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锐峰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锐峰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2.12元,减半收取计1291.06元,财产保全费1065.53元,合计2356.59元(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辜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