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8511号之一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远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国际建材港29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远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