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民终3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57467U。
法定代表人:倪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春,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1号楼B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8MB19586163。
负责人:刘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理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平文旅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南理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被上诉人梁平文旅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南理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对本案关键事实未予查清。事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和《项目咨询顾问合同》,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为了规避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于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必须招标的规定,双方签订《项目咨询顾问合同》,并将部分设计费用分拆到《项目咨询顾问合同》中,《项目咨询顾问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需履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设计费总额应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80万人民币计算。以上事实一审法院没有予以查清并认定;二、一审判决书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未进行招投标而是直接进行签订,此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涉工程设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0万元,涉案《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签订时并未进行招投标,违反了当时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于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必须招投标的规定,但其违反的仅仅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规定,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且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将原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必须招标的规定修改为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必须招投标,而案涉设计费总额为80万元,因此,法院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认定涉案合同有效;三、案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中第五条确定设计金额的条款为无效,应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定设计费总额,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本案在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又一次向上诉人释明应以合同无效主张权利,系一审法官滥用释明权以达到地方保护之目的,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梁平文旅委辩称,一、案涉两个合同密不可分,而当时是规避了招投标法关于必须招投标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上诉人在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后仍然坚持按有效合同主张权利,一审驳回其诉请是正确的;二、案涉两份合同,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合同条件的成果,更未完成项目的咨询报告,因此,合同也未实际履行,所以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按有效合同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上诉人认为系管理性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南理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6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以640,000.00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备案日期2017年4月10日)原告华南理工公司与被告梁平文旅委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梁平文旅委将工程地点在重庆市梁平区、工程名称为中华非遗博览园概念规划设计,委托原告华南理工公司承担中华非遗博览园概念规划方案工程设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480,000.00元。2017年4月11日原告华南理工公司与被告梁平文旅委签订《项目咨询顾问合同》,约定梁平文旅委委托原告华南理工公司完成中华非遗博览园建筑设计顾问咨询工作,并支付相应报酬等事宜。技术服务费总额为320,000.00元。《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及《项目咨询顾问合同》均未按规定招投标就进行了签订。庭审中向原告释明其应以合同无效主张权利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原告坚持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为规避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将合同设计费800,000.00元分拆到两份合同中,分别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及《项目咨询顾问合同》,总价仍为8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及《项目咨询顾问合同》实际应为一份合同,并应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招投标,但双方签订合同时未进行招投标而是直接进行签订,此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原告称2018年6月1日后施行的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设计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才进行招投标,故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由于本案的合同签订时间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实施之前,故对原告的这一意见不予以采纳。经向原告释明应以合同无效主张权利并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为有效合同而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华南理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华南理工公司以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有效为前提向梁平文旅委主张的一审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此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前述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关于合同估算价额条件的规定被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所修改,由50万变为100万,但法不溯及既往。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是在2017年4月10日,故应当适用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于设计合同单项估算价5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华南理工公司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才必须进行招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经审查华南理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上诉的事实理由,华南理工公司与梁平文旅委将合同设计费800,000.00元分拆到两份合同中,分别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及《项目咨询顾问合同》,总价仍为800,000.00元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且违反了设计合同单项合同估算费用超过50万元必须进行招标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及《项目咨询顾问合同》应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释明问题。本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由于上诉人华南理工公司主张的案涉合同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华南理工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华南理工公司坚持以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有效为前提向梁平文旅委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华南理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柯 言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黄文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