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71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百里**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石牛社区北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楼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贵州百里**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