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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州百里某某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7139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百里**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石牛社区北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设计院楼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贵州百里**管理区城乡建设规划局、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