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6027号

原告: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旅游路与叠翠路交汇东1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3097595T。

法定代表人:韩纪峰,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高,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扬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凤云,经理。

原告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隆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海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苍隆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海化公司支付工程款341,818元及利息;2.请求海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临沭第二初级中学塑胶操场建筑工程合作合同》,约定临沭第二初级中学塑胶操场建筑工程由苍隆公司施工,工程中的塑胶、硅PU、人造草皮由海化公司负责施工,付款方式为双方按比例分成。上述工程竣工验收核算后,工程总价款为4,768,077.98元,海化公司施工工程价款为1,528,975元,海化公司应当向苍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为3,239,102.77元,但海化公司向苍隆公司支付了2,897,284元,剩余341,818元未支付。苍隆公司每年数次催要上述涉案款项,海化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

海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海化公司与苍隆公司之间系合作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苍隆公司在诉状中主张的合作合同早已作废,双方重新订立了合同。海化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胶州市××工业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临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苍隆公司和海化公司签订的《临沭第二初级中学塑胶操场建筑工程合作合同》约定,临沭第二初级中学塑胶操场建设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给排水及旗杆围网由苍隆公司施工,塑胶操场建筑工程由苍隆公司施工,塑胶、硅PU、人造草皮由海化公司负责施工。付款方式为双方按比例分成。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临沭第二初级中学塑胶操场建筑工程合作合同》是海化公司和苍隆公司就临沭第二初级中学塑胶操场建筑工程达成的合作建设施工协议。本案系双方因工程款的分成问题产生的纷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在临沭县。海化公司主张苍隆公司在诉状中提及的合作合同早已作废,双方已重新订立了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海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海化公司关于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