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6920号
原告: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临沭街道旅游路与叠翠路交汇东1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3097595T。
法定代表人:韩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高,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营海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35279123。
法定代表人:赵立义,经理。
原告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苍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兰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文玲
书 记 员 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