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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胶民初字第4174号
原告**,男,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化塑胶铺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