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24886号
原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5号4幢106-110室。
法定代表人:田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工资46400元;2.无需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60元。事实理由:原告未录用过被告,被告系原告项目经理郑X个人雇佣,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6月,原告中标1#厂房等4项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后原告与郑X签订了《项目管理责任书》,将该项目交由郑X个人承包,郑X作为项目经理对该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未经原告盖章确认的文件、对外承诺,不视为原告的意思表示。被告约在2019年6月向原告投递简历,经原告面试,双方就薪酬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未录用被告。后项目经理郑X个人与被告进行了单独沟通,雇佣了被告,郑X雇佣被告未经原告确认,被告的岗位、薪资、工作成果等原告均不知晓和掌握。郑X就其雇佣被告一事出具了《关于***入职公司的情况说明》,认可被告并未被原告录用,被告系其个人自行雇佣。原告认为,被告如发生劳务费用,应由郑X个人负担,与原告无关。在制度层面,原告制订了规范的招聘录用管理制度,从招聘信息发布、简历筛选、预约面试,到相关负责人及领导审批,直至发放录用通知书,该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告严格按照该规定招聘与录用员工。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公司内部程序、录用了被告。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全部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的真实性及其出勤情况,也不能证明原告知晓和确认了其工资、工作内容。原告与郑X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这种模式在建筑行业领域普遍存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该种模式违法,大量司法判例也承认该种模式的合法性。综上,原告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裁决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主张其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原告,担任施工员,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施工单位为原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郑X。2.被告与郑X于2019年6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被告):郑哥您好。(郑X):你好。(被告):希望以后能成为您得力助手。(郑X):有这个想法培养的。(被告):嗯嗯,我一定不会辜负您的希望,努力学习。(郑X):星期一就找到我们公司来吧。我晚上把图纸先发给你,你先熟悉。”3.亦庄1#厂房中信装饰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显示被告工作时段为“2019年6月24-2020年1月4日”,工资金额为“8000元”,工资总合计“46400元”,未支付“46400元”。4.亦庄华兴长泰室内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现场通讯录,显示被告为中信装饰项目部施工员。5.被告与孙XX于2019年7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孙XX):麻烦写下上周的周报,谢谢。这个周报是每周五中午提交。(被告):好的。”6.仲裁开庭笔录,郑X作为证人在仲裁庭出庭,该笔录载明:(1)郑X称招聘被告时是以项目部的名义招聘的,不是以其个人名义,是原告公司的项目在招聘,其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在投标的时候就任命其担任项目经理。(2)原告认可郑X系其公司员工,其公司任命郑X为项目经理。(3)郑X认可被告的工作时间段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认可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4)郑X称涉案项目由其负责管理,不是让其承包,原告任命其为公司工程第五事业部经理。原告认可上述证据1、6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
原告主张其公司并未录用原告,系郑X个人雇佣,与其公司无关。原告提交郑X出具的《关于***入职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项目部用***情况说明,他6月初到公司经过初试不满足公司岗位要求,未对其进行聘用。亦庄药厂项目中标后,项目上缺绘图及深化人员,项目经理看他面试简历他会CAD软件,后来跟他单独沟通,问他是否愿意到项目上来帮画画图,他非常愿意到项目上来学习,说到只会画图其它的也不懂,说其它你不用做,你就绘图和做与设计有关的。如果公司今后有招聘机会的话,看有没有机会推荐。报酬方面经过沟通按临时劳务人员每月8000元计算,考勤不按农民工每日打卡计算,采取全月因定包干发放。6月24日正式到项目上从事‘技术负责人’岗位。主要工作负责与设计部方工图纸对接,负责与甲方沟通图纸的问题,洽商的记录及图纸的变更,负责与各个供应商对接材料下单及材料供应单的采购。在此工作5个月零24天,即:2019年6月-2020年1月4日。报酬应付46400元,未付:46400元。项目于10月15日甲方开始搬家,项目部10月底提前告知他今年要进公司比较困难,请先投简历找工作,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工作,项目上也通过其它关系帮他找一下工作,项目于11月20日正式进行竣工验收。后期由于现场又要维修,又是竣工图,又要协助商务做结算。后来他自己提出来说,项目上没有什么事就不来了。大家都知道项目上抢工,资金非常紧张,由于建设方一直也不支付工程款,造成资金困难,因此也没钱支付劳务费,因此造成目前未给予支付工资的情况发生。”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于2019年5月至原告公司面试,由郑X面试其,面试完之后,让其回去等消息,没有说面试是否通过;2019年6月20日,郑X给其打电话,说原告有个项目要开工了,问其是否愿意去,其同意了,郑X没有说系以个人名义招聘其;其主要从事施工员工作,需要看图纸,修改图纸,与甲方沟通,与工程部沟通,每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公司领导都去过,知道其在现场工作,孙XX还给其安排工作。
被告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1月13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0535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工资464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60元;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施工的项目中提供劳动,并由原告员工郑X招聘,郑X在仲裁庭审中亦称系以原告名义招聘而非其个人名义,故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举证,本院结合郑X的陈述,采信被告的相关主张,认定双方工资标准为8000元以及出勤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
朝阳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工资46400元,与郑X的陈述一致,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在入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朝阳仲裁委裁决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工资46400元;
二、原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60元;
三、驳回原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