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彬,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5号4幢106-110室。
法定代表人:田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旭闳村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珠,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