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汤山恒霁木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917号
原告:北京汤山恒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沈化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5号4幢106-110室。
法定代表人:田心,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汤山恒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汤山恒霁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汤山恒霁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汤山恒霁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