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清申42号
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5号4幢106-110室。
法定代表人:田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帅,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二号京信大厦西南配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装饰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向***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等诉讼材料,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1996年2月2日,注册资本为250万元,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据工商档案记载,***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即:顺德市龙江镇旺岗华丽家具厂,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2018年12月12日,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更名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核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梁新雅
审  判  员   阮 健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