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唯美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裕民二初字第00453号
原告***。
被告石家庄市西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雅清街交口西美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春雨。
被告石家庄市唯美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美五洲天地与西美70后院地下通道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西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唯美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