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div>
法定代表人:冉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1383号裁决书执行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25020.7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13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张旭
审判员谢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