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03民初4943号
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41918589,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98号工大集团总部大厦1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占江,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倩怡,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占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倩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4187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此案发生的律师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哈尔滨市××家园小区××号门市,房屋建筑面积446.53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租金标准为190000/年,支付方式为每年分一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2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一年租金。逾期付款的按照30%/年支付违约金;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2019年6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57187元的欠条,并承诺2019年7月15日归还,逾期不还的,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年支付违约金,即57000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爱人李翠向原告法人支付6万元(其中违约金57000元,租金3000元),并承诺余款在2019年12月末付清。现被告尚欠原告房屋租金54187元。
被告答辩称,一、答辩人已将案涉房屋租金全部给付被答辩人,双方不存在欠款关系。2017年10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已将合同期内房屋租金全部给付完毕。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30日前,因双方就是否续租没有达成最终确定意见,于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协商同意被答辩人对外发布出租信息,在没有租出去之前,允许答辩人暂时使用该房屋,答辩人按实际使用天数给答辩人支付租金,本案被答辩人所称拖欠的房屋租金57187元便是由此而来,是双方在交房时对账清算出的合同到期后答辩人使用房屋期间应付的租金金额。因答辩人当时经济困难不能立即给付,于是被答辩人同意延期为答辩人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9月26日,答辩人指示其妻子李翠向被答辩人转账6万元作为房租款,据此答辩人将所欠房租超额给付完毕,双方已不存在欠款关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答辩人给付其60000元中57000元系违约金,其余3000元是租金的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且与交易习惯严重不符,答辩人给付的6万元就是拖欠的房租。二、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可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以违约为前提,而答辩人并非违约主体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到期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且由答辩人暂时使用并按实际使用期限结算租金是双方同意且认可的,因此根本不存在答辩人违约的问题。双方结算后确定租金金额为57187元,双方协商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一份,也是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延期给付给一段宽限期,因此,答辩人延期给付也是被答辩人许可的,更不存在违约问题。之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全部拖欠租金,在事实上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消灭。因此,根本不存在答辩人违约并应当支付57000元违约金的问题。(二)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没有法律既使是依据,答辩人也并非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主体。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赔偿额计算方式是以双方在2017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一年房屋租金总价款190000元的30%计算的。首先,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其次,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答辩人所诉房屋租金并不是该合同项下的欠款不应适用该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再次,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答辩人欠付的房租是57187元,即使承担逾期给付的责任那么范围也应当是被答辩人因57187元资金延期收取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就其实际损失举示任何证据,而可得利益的丧失,属于应当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须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范围、超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法均不应予以支持。并且,被答辩人是法人是建筑公司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收款并不会造成其资金占用期间如利息等的可得利益损失。若按照被答辩人的主张违约金57000元,就相当于答辩人延期给付57187元70天,就翻了一倍,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与违约金的损失弥补原则相违背,依法应当不予以支持。(三)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其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没有依据且无证据支持。答辩人并未违约,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次,双方对律师费承担问题并没有合同书面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该费用若实际发生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请查清相关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据二、租赁合同一份、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转账记录两份。原、被告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家小区29栋4号门市出租给被告,房屋建筑面积446.53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租金为每年190000元,支付方式为年付,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后两日内。逾期付款的按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后一年期合同到期,被告又在该房屋使用约四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被告***欠原告法人李占江房租57187元,承诺于2019年7月15日归还上述欠付房租。后案外人李翠(***配偶)代***归还60000元,并写下还款说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在出租屋内又居住了四个月左右,其租金金额为6万余元,并同水电费用,原告在庭审中称的欠款为7万元接近事实,同时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述欠款未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108元,原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