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441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182号4**4楼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付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