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441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182号4**4楼1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付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