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单倬,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华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田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6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纠纷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是承包方内部的纠纷,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错误,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故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在于田县,故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秉年
审判员黄红辉
审判员艾则孜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