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中民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和田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和田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和市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3)和市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4元,按规定予以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黄军琴
代理审判员闫红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