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青龙安龙鑫矿业有限公司、殷雨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3996号
原告: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7850228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安龙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067034117U。
法定代表人:殷宏亮,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秦皇岛董鸿翔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5493464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安龙鑫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秦皇岛董鸿翔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