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青龙安龙鑫矿业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3994号
原告: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龙安龙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殷宏亮。
被告:***,男,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秦皇岛市众成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安龙鑫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