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6885号
原告: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志超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贤龙。
原告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超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四方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邢怀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秋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