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乾元众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87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乾元众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天之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应视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