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15335吴江市汾湖镇俊飞净化产品经营部与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5335号之一
原告:吴*市汾湖镇俊飞净化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汾湖镇金家坝社区金鼎西路南侧。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苏省苏州市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公路1111号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彬,*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市汾湖镇俊飞净化产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吴*市汾湖镇俊飞净化产品经营部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市汾湖镇俊飞净化产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690元,由原告吴*市汾湖镇俊飞净化产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游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