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赋朝不锈钢有限公司与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116号
原告:上海赋朝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上海赋朝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16日,原告上海赋朝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赋朝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赋朝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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