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3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煲葆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8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煲葆宝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煲葆宝公司须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且无须支付律师费损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冰迪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新冠疫情导致煲葆宝公司履约能力减弱,该司并非故意违约。冰迪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煲葆宝公司违约致其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冰迪公司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损失。原审认定按LPR的1.5倍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已超过冰迪公司的实际损失,且同时支持律师费损失有违公平。冰迪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挑起诉讼,徒增双方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冰迪公司未作答辩。
冰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煲葆宝公司支付款项2225645.24元、质保金459033.96元并以2684679.20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计付违约金予冰迪公司;2.煲葆宝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予冰迪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煲葆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煲葆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2678199.20元并以2678199.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冰迪公司;二、煲葆宝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4万元予冰迪公司;三、驳回冰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298.72元(冰迪公司已预交),由煲葆宝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还予冰迪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煲葆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审的审查重点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付标准认定,以及煲葆宝公司须否向冰迪公司支付律师费的问题。煲葆宝公司与冰迪公司签订的《煲葆煲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5‰支付。综合双方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酌定煲葆宝公司须向冰迪公司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并无不当。煲葆宝公司上诉主张按该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仍然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煲葆宝公司须否向冰迪公司支付律师费的问题。冰迪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其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等所产生,该司主张煲葆宝公司承担律师费符合《煲葆煲汤2021年度补充协议》第五条关于“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费用”之约定,应予支持。综上,煲葆宝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96元,由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8元,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欠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8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刘金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泳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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