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86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一家中大型餐饮企业,曾在佛山、广州地区有数十家餐饮门店。自2019年底开始,受疫情影响,上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冲击。如今,上诉人已出现严重资金困难,全部门店均己关闭,尚欠全国各地大量合作商的巨额债务难以清偿。因此,本案属于在佛山地区乃至广东地区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所提出的本案属于在佛山地区乃至广东地区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而本案应由本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该法条的理解,“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产生了重大影响。判断的标准主要有:诉讼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存在以上因素,因此,本案不符合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建扬
审判员  麦闻文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