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606号
申请人: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1111号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93118948。
法定代表人: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逢,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河南中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旗峰工业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XR3N4K。
法定代表人:张明静。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
申请人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4679.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煲葆***汤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4679.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zdqz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