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94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赵春雨,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赵春雨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莹
法官助理  牛子?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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