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4364号
原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93118948。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曼,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豫0105民初23553号原告***诉被告上海冰迪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105民初235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