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鲁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昕。
被执行人李中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成都鲁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中友名下车牌号为川x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