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6576 号
 
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宗灿,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小区XX号楼XX楼商铺1-06。
法定代表人:吴朋,任总经理。
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质保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31日之前产生的违约金200000元,并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支付2021年2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支付完毕。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经营的恺赫酒店(现星程酒店)装修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总金额贰佰壹拾万元整,由被告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具体为:“乙方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费用50万元,装修装饰工程施工20天,甲方第二次支付费用50万元,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支付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在2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60日内支付50万元,保证金1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支付,”合同第十条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7日进场施工,被告依约支付工程款50万元,但后续四期工程款被告均违约未能按时支付。原告于2018年11月10日完成全部工程,被告既不验收亦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进行了多次验收,原告也进行了相应整改,被告酒店于2019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至今营业已经两年,但被告一直拖延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拒不支付,遂产生纠纷。
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庭审结束后提交了《申请》,对原告给被告施工认可,确认已经向原告支付190万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按双方约定应在2019年2月12日支付;质保金100000元应在2019年12月12日后支付。由于原告要求被告将下欠款支付至个人账户,被告不同意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导致下欠款未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9月7日,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小区XX号楼商铺1-06。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补签《***赫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地点: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段XX小区XX号楼商铺1-06。第二条、合同价款:1、包工包料工程总金额2100000元。2、原告人员及设备材料进场后,被告支付500000元。3、装修装饰工程施工20天,被告第二次支付费用500000元。4、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支付装修费用500000元。5、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应在2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60日内支付费用500000。6、装修费用乘以5%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的一年内支付100000元。第十条对违约责任约定: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1000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延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1000元违约金。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1%。”原告提供的工程验收表及竣工验收纪要中记载该工程的完工时间应为2018年12月11日,在竣工验收纪要中载明有多项施工工程需要整改,待整改后报被告验收。之后原告未再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单位员工王鸿出庭证明该酒店在2018年12月28日开业,竣工验收日应为酒店开业的日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被告分多次通过吴珍个人账户将工程款转至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宗灿银行卡账户1830000元,被告垫付材料款70000元,折抵工程款后,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和质保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赫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及质保金。按约定最后一笔工程款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在2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60日内支付。装修酒店在2018年12月28日开业,应认定该工程在2018年12月28日已经竣工验收,故尾款应于60日内即在2019年2月28日内支付,保证金10000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年内支付,即应在2019年12月28日内支付。被告未依约支付,应承担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赫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结合双方约定,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5%的利率计算。双方对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本院酌定按年5%的利率计算给付。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2月28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5%的利率计算该工程款的违约金)。
二、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8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并按年5%的利率计算该质保金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淑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侯    怡
                           书  记  员     牛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