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4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办医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物流加工区海天物流园E库**202053
法定代表人:薛鹏。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裁字第1144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607929.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律师费2600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英利(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债券登记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633929.6元(利息计息至2021年2月5日),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裁字第11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学谦
书记员张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