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22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新港办医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领先商务公寓2-5-01,现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沽和谐园11栋15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港建设公司与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5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5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