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初字第9023号
原告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领先商务公寓2-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港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新港办医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港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踏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后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