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145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建设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新港办医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全荣喜,男。
关于天津港建设公司与***、***、全荣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