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886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潼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工程款545343.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到被执行人住册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23695.10元(含执行费1755.43元)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商请公安机关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未发现其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123695.10元(含执行费1755.43元)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2执1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45343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23695.10元(含执行费1755.43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