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1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 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543264.23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543264.23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