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执保568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天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8886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67916.0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5197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67916.0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以待处理。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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