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7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重庆天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88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天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山法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天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7执恢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