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11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70881.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管及车管信息。依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本的法律依据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