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执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2209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878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缴纳执行费4878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执行中,***,被执行人到庭提供了在第三人处享有债权的线索。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但该债权系工程款,尚未结算,不确定债权数额和支付期限,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处于经营状态,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情况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通过执行,本案执行到位100000元。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偿还。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8)渝01执1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段 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