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734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系原重庆天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88632。 负责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新药铺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641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综治办主任,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共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