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12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58345。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郭香兰,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龙矩
人民陪审员 梁衍社
人民陪审员 陈化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陆 源
书 记 员 张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