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12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58345。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郭香兰,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龙矩
人民陪审员  梁衍社
人民陪审员  陈化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陆 源
书 记 员  张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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