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4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显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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