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6027号
原告: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水发大厦18层18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8982692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583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水发凯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