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2147号
原告:江门**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那伏村民委员会石榜(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2C1W6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楠,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3LR1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9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江门**闽珠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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