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执12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609133823D。
法定代表人:杨肖杭。
被执行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718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徐丽美,女,1973年1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15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支付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合计35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达成和解,执行款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1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丽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耀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