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金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31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金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黄国平、徐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金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黄国平、徐丽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宇栋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撤回对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金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黄国平、徐丽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40元,依法减半收取25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70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敬涛
书记员  黄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