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971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昌吉机电有限公司、徐丽美、黄国平、黄佳雯、平安交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利富得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
审判员 王 棣
书记员 陆迎龙